住戶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所限制之事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先予以制止,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經制止仍不遵從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則可報請主管機關依據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可連續處罰。住戶被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時,依據同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住戶改善,若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