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的人撿到他人手機,如果心生貪念,將它據為己有,將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且手機是藉由無線電波來傳達聲音、文字或符號與對方通訊的電信器具,依電信法第2條第2款規定,屬於電信設備的一種。因此,撿到東西的人用撿到的手機撥打電話,已觸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使用撿到的手機撥打電話所產生的電話費用,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的規定,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手機所有人可向盜打電話者請求給付此部分電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