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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權益

勞工請假權益

請產假的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如果工作滿六個月的受僱者,老闆要照樣給在產假期間的薪水,如果工作沒有滿六個月的話,產假期間薪水則是折半發給。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6項規定,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是正常計算的。

至於育嬰假基本上是留職停薪的,而且根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可以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不過受僱者可以另外申請育嬰補助津貼,請到補助申請條目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