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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

遺產糾紛

爸爸(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方式來分割遺產,在法律上稱為「遺囑指定分割」,依據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爸爸生前可以遺囑直接指定,或是委託其他人代為指定分割遺產的方法。
如果爸爸生前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時,依據民法第1215條第1項規定,遺囑執行人應負責管理遺產及執行職務上的必要行為,且在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時,依據民法第1216條規定,兄弟(也就是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能妨礙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執行。簡單的說,縱使全部兄弟一致同意,也不能違反爸爸生前「遺囑分割」的意思而另行分割。

為求遺產分割的公平,我國民法繼承編另有「扣還」及「歸扣」的制度設計,如果爸爸生前有借錢或贈與給兄弟時,就必須先加計到爸爸的財產內,以確定應繼遺產的總額,請點選以下選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