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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詐騙

支付命令詐騙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民國104年7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7月3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使確定的支付命令裁定不再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如果支付命令在民國104年7月2日以前確定,民眾即使在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未提出異議,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如果債權人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民眾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等再審之訴判決後,視判決結果決定決定強制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
民眾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如原裁判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依同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以判決駁回,則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如原裁判法院認有再審理由,且原判決非正當,而廢棄原判決,則強制執行程序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