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514條之1第2項規定,旅遊營業人所提供的旅遊服務,包含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因此如果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屬於旅遊營業人的旅行社依照同法第514條之10第1項規定,應該要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不過如果交通事故發生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話,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旅行社協助及處理所產生的費用,應該由旅客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