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擁有外貌出眾、手藝靈巧等足以令人自豪的親友,在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與他人交流時,自然有可能會想將這些親友分享給其他人認識,因而將親友們的個資上傳至網路上與網友們一同分享。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不適用個資法規定。也就是說我們單純上網分享親友資訊的舉動,並不會觸犯洩漏個資而受個資法處罰。
但此舉要是有侵害親友的人格權或隱私權時,遭公布的親友仍可以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並且要求公布者對其因個資公開所受到之損害進行賠償。也就是說不要以為不受個資法限制就沒有法律責任,隨意公開親友個資也有可能得面臨民事賠償,所以要分享個資一定要得到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