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配偶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可以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主管機關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可以在審查後核給一個月停留期間的許可,通過面談准予延期後,可以再核給五個月停留期間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