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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規定在著作權法第59-1條,為著作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但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應以同法第65條第2項各款規定為判斷基準,若不屬合理使用的情形,而仍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據同法第91-1條第1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編輯著作,或是明明知道所散布的為侵害著作權的重製物,如盜版書籍,其法律責任有所不同,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將導引您瞭解相關適用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