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婦女對職場上相關勞資爭議,如果雇主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有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時,可以循該申訴管道。或者,如果發現雇主違反同法第14~20條規定時,依據同法第33條第1、3項規定,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