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一直是熱門的放生場所,不但嚴重破壞生態,而且汙染水源,以台北翡翠水庫為例,近年來曲腰魚等肉食性的大型魚因放生而在水庫大量繁殖,威脅其他魚種的生存空間。 於蓄水範圍內為放生行為,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向其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申請放生,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放生種類、大小及數量。違反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 規定,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放生活動如果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買賣行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違反者得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規定,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違反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6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因而有破壞生態之虞時,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