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交通裁決事件裁判費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規定確認訴訟費用之數額,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確認應由誰負擔,一般均由敗訴之一方負擔裁判費。 惟於起訴時,裁判費應由受處分人(原告)先繳納,但若處分機關(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視為撤回起訴者,按同法第237條之5第2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