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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權益

勞工請假權益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在生小孩前後可以請八個星期的產假,如果懷孕三個月以上卻不幸流產的話也可以請四個星期的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更詳細規定至懷孕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以及懷孕未滿兩個月流產的話,分別可以請一個星期及五天的產假。

而受僱者在懷孕期間,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可以請七天產檢假,此外,若是配偶懷孕,同條第5項也規定受僱者有七天陪產檢及陪產假。

工作滿半年的受僱者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可以申請不超過兩年的育嬰假來照顧未滿三歲的小孩。每次請育嬰假依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若有少於六個月的需求,也可以向雇主提出申請,但仍不得低於三十天,並以兩次為限。

至於請假期間的薪水計算方式以及可以申請哪些補助,請點選下列選項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