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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

離婚問題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依條文規定,請求贍養費之條件為:(一)因法院判決而離婚者,(二)請求之人無過失,(三)請求之人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因此若為協議離婚者,除非對方同意給付贍養費,否則無法以訴訟方式強制對方給付。

至於請求贍養費之數額,並無一定之標準,係由法官斟酌身分、年齡、自營生計的能力及生活程度……等情形衡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