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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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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違法失職撤職
十職等或相當於十職等以上公務人員
對於十職等或相當於十職等以上公務人員,若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時,由監察院主動提出彈劾,或主管長官主動送請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主動提出彈劾
主管長官主動送請監察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