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政府對民眾或公司行號因行賄公務員的法律處罰規定,從原本的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違背職務行賄罪」後來增加了同條第2項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但也設有讓民眾或公司行號行賄後能有自新機會的規定。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導引您瞭解行賄後「自首」或「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的相關鼓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