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所引起的任何有關,或是直接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害,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第2款規定,即稱為職業疾病。例如,某丙長期在強烈噪音的環境中工作,最後導致二耳聽力喪失,就視為罹患職業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