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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道路障礙物問題

設置道路障礙物問題

民眾不通報廢棄物清理機構就擅自將大型垃圾棄置在路邊,構成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行為,除責令行為人應立刻停止這項違規行為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此外,如果民眾是將大型垃圾棄置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時,由於高速公路的車速比一般道路快,這些巨大垃圾更容易對往來產生危險,因此參照同條第3項規定,加重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確實因為巨大垃圾造成交通事故的話,還要加倍處罰。

另外,未經通報廢棄物清理機構就擅自將大型垃圾棄置在路邊的行為,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據該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如果未經通報廢棄物清理機構就擅自將大型垃圾棄置在路邊的行為,已經造成公眾往來危險,還可能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的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