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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遇醫療疏失之救濟

病患遇醫療疏失之救濟

如果經過了和解、調解、仲裁等程序後,當事人雙方仍然無法形成共識,此時便會進入民事或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部分,病患方主要是主張醫療機構的醫療疏失已構成民法第184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或是民法第226條規定的債務不履行行為。參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病患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或自醫療行為造成損害起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病患需要在請求權時效消滅前提起訴訟,才不會放棄自身權益。

在刑事訴訟部分,如果病患方要主張醫療方構成刑法第284條規定的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參照刑法第287條本文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等規定,因為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重傷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在知道犯人時起算,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檢察機關受理並認為有理由後才會起訴。另外須注意的是,如果病患方想要按照刑事訴訟中所認定的事實請求民事賠償,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本文規定,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的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也經過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