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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或購買菸酒

販賣或購買菸酒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對消費者不得以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的方式販賣酒類。

目前雖然有很多販賣飲料的自動販賣機,但是還沒有販賣酒類的自動販賣機,因為酒類以上述規定,是限制不可以自動販賣機模式販賣的。違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可以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