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菸害防制法第8條第1款規定,對消費者不得以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的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雖然目前臺灣尚未出現販賣菸品的自動販賣機,但自動販賣機目前無法得知購買者是否未滿二十歲,因此這種販賣菸品的方式,可能會將菸品販賣給青少年。因此,若是以自動販賣機這種販售菸品的管道,依菸害防制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以按查獲次數,每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