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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消費糾紛

禮券消費糾紛

商品(服務)禮券常見有餘額不得消費的規定,基於公平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的考量,若發行人在禮券上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找零的字樣,因該記載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同條第2項第3款「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及民法第247-1條第1項第3款「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等強制禁止規定而屬無效。

因此對於一次未完全消費之禮券,消費者可請求業者將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以現金、餘額代用券、小額等值禮券代替現金退還消費者,或以餘額註記之方式,以作為確保禮券餘額之消費;但禮券記載內容若是屬提供項目或次數性質的商品(服務)禮券(例如住宿券、餐飲券、入園券或娛樂券…等等),發行人的給付義務僅限定於券上所記載的給付內容,一旦給付完畢即屬完成給付義務,並沒有找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