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沒有經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公路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如果民眾未經許可就擅自在道路擺設廣告牌,除了違反設置廣告的規範外,也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的「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廣告牌」行為,除責令行為人應立刻停止這項違規行為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如果民眾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廣告牌,而且廣告牌因為風力或地震等因素倒置於道路上,已經造成公眾往來危險,還可能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的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