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學生常因上課需求,購買國外原文書,但因價格太高,投機取巧利用他人掃瞄原文書上傳網路取得,然後自行列印,而上傳的人,將侵害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的「重製」、「公開傳輸」權。依據同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依據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