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強迫十二歲的小學生進行性交易,為加強保護未滿十四歲的人,依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2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者,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