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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或影印他人作品

抄襲或影印他人作品

學生如果跟同學或從圖書館借得原文書,利用影印店影印,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各款規定,影印一整本原文書,通常難以認定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如果商家知情還幫忙影印,將可能構成共同侵害他人同法第22條第1項的「重製權」,依據同法第88條第1項後段規定負連帶負賠償責任。另外,商家可能被認定為共犯或幫助犯,依據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