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十五歲的國中生進行性交易,縱使國中生出於自願,仍應依據刑法第227條第3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等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與少男、少女為性交易的人,年齡也在十八歲以下,依據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