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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援交

網路援交

與十七歲的高中生進行性交易,縱使高中生出於自願,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