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歲的大學生,參照刑法第18條規定,已經達到十八歲的完全責任能力標準,因此,十八歲以上的男女,出於自願進行性交易,並沒有構成刑法上責任,但由於國內的政策是禁止在性交易專區外從事性交易,因此對於在性交易專區外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仍應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本文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