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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民法第806條規定,遺失的東西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又依同法第807條第1項前段規定,遺失的東西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領取權利的人認領者,由撿到東西的人取得該賣得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