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市面上常見的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且大多又以無利息見票即付的無記名證券為主,而當此種證券發生遺失、被盜或滅失時,依民法第728條規定,不得以同法第725條第1項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換言之,依照現行之規定,禮券如因遺失、被竊或滅失,除得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亦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除權判決規定取得救濟。
不過有例外之情形,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中有提到若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者,當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可以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