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內的防火巷、樓梯間是發生地震、火災時重要的逃生通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為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可以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不可以據為私有。 若鄰居施工而在防火巷、樓梯間等逃生通道停車、堆放雜物,可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果在危險發生時,雜物或車輛已阻塞防火巷、樓梯間等逃生通道,因此導致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的危害,依據刑法第189-2條第1項後段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管理委員會是否出面制止的不同情況下,所適用法條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