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存款不足的原因,可能是故意拿無法兌現的支票欺騙執票人,也有可能是因為資金一時無法籌措完成。如果發票人或背書人與執票人間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像是同意延期支付票款、以其他可以對執票人主張的債權作抵銷等,可以試著成立民法第736條規定的和解,和解成立後,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等效力。 除此之外,當事人雙方也可以透過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因票據所產生的糾紛符合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辦理調解的案件類型,因此也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則依據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決定調解期日並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當事人可以依據同條例第17條規定,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依據該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就該糾紛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