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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不肖業者常會為節省成本開銷而將超過有效期限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原本的有效期限去除並自行偽造、延長新的有效期限,或直接將其混入其他食品中販賣,若食用此類產品的人將可能造成人體負擔,所以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超過有效期限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以維護國民健康。

食品業者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的可能時,主管機關可依據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而且業者不能夠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果確實有違反該條款的情形時,依據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並且依據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入銷毀超過有效期限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食品業者因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的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依據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分別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為同法第49條第3項所規定。縱使是過失犯,依據同法第49條第4項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