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仍然屬於道路的一部分,因此騎樓應該供公眾通行使用,並不是店家財產的一部分,如果民眾擅自將騎樓空間作為商家一部分空間,就構成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行為,除責令行為人應立刻停止這項違規行為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如果民眾是以增建的方式佔用騎樓,增建部分可能構成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的違章建築,參照該辦法第5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