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他命、FM2或一粒眠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的「第三級毒品」。為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調整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若查獲少年施用第三級毒品時,依據同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對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如有吸食三級毒品的情形,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交付機構安置等,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給予感化教育之處分。 萬一已經吸食成癮,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也就是要勒戒。另依照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勒戒人經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