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縱使將房屋出租,管理費的繳納,仍為區分所有權人(即房東)的義務。 雖然,租賃契約可以約定由承租人(即房客)負責繳納管理費,只是承租人(即房客)拒絕繳納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1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仍應請求區分所有權人(即房東)繳納,區分所有權人(即房東)不得主張租賃契約已明訂由承租人(即房客)繳納而拒繳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