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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由於協商需要經過多次的開會及討論不成,使得協商期間可能會拉長,為了促使勞工 能儘速找到新工作,降低社會成本,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經預告解僱的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其他職業,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協商的結果條件較發給的資遣費或退休金為優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