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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如果協商不成,勞雇雙方則會進入訴訟程序,為了減輕勞工於訴訟成本上的負擔,依據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雇主大量解僱勞工,如果沒有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或是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3條第1項等規定,非法解僱勞工,或以勞工的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解僱理由,勞工在提起訴訟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的補助。

此外,如果雇主作了得申請訴訟費用的非法解僱行為,而且勞工因為就業保險年資不足、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雇主未定期繳納就業保險費等因素,導致勞工處於失業狀態也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得參照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3條第1、2項等規定,最遲自解僱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依據同辦法第10條規定,必要生活費用補助標準,以核定補助時就業保險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補助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