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懷孕婦女遇到雇主表明請產假就強迫離職,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將處雇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該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