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孕婦工作權益

孕婦工作權益

如果懷孕婦女遇到雇主表明請產假就得留職停薪的情形時,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給予產假八星期,同條第2項規定產假期間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規定,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如果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換言之,雇主表明請產假就留職但「停薪」應無理由,雇主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將可能被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