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電影同好間或是在家庭聚會時所辦理非經常性之電影欣賞活動,如果符合非以營利賺錢為目的,且在過程中並未收取任何費用例如門票、場地費、茶水費等,則可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屬於合理使用;若活動過程有收取費用則屬於違反前條規定涉及侵害著作權,著作權人得依據同法第84條主張其權利受侵害請求保護且得依據同法第88條的規定請求行為人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另其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上罰則,依據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