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網路購物商城賣家委託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受貨款,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成立委任契約。賣家遲延出貨,縱使被買家拒絕受領商品或請求賠償損害,但其受領貨款的利益仍然存在。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將貨款轉至賣家帳戶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