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懷孕婦女遇到雇主以工作表現不佳趁機減薪或打低考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規定,懷孕婦女如果在未來進入救濟程序時,對此提出質疑時,雇主應就為何對懷孕婦女減薪或打低考績等,負舉證責任。換句話說,雇主必須證明不是因為針對懷孕婦女的關係才減薪或打低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