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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者為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推定由加害者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將不利於該子女,而不把該等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定給加害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都不得有虐待行為,再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家庭內兒童及少年遭受限制行動自由、強迫、恐嚇、辱罵等心理上的虐待情形時,主管機關亦可提供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還可以進行緊急安置,且依同條第5項規定,為該兒童及少年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