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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問題

違章建築問題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第30條第39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未將夾層面積計入容積率範圍,建築中申請變更設計,但夾層面積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8款同編第164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或樓層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此種夾層屬除應拆除外,依據建築法第86條規定,並得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

此外,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依據刑法第193條規定,可能會構成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