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41條第1項規定,夫妻得約定共同財產的範圍,僅以「勞力所得」為限。至於「勞力所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也包括「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否為「勞力所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就會被推定為「勞力所得」。因此,當夫妻離婚時,只要是不屬於上述「勞力所得」的範圍,皆可由夫妻各自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