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同條第2項也規定,所獲得的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也屬於恐嚇的範圍;因此,如果被盜用的帳戶被拿來當作匯款的戶頭的話,就有可能會違反恐嚇取財罪的規定。 此外,因為帳戶被來拿當作匯款的戶頭,也有可能被認為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而違反了同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