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被收養子女如果想要尋親,可申請提供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另外,依據同法第7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尋親服務,並得依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等諮詢轉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