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5條第1項各款規定,教職員若有除了同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外之留職停薪期間、停職或停聘期間、休職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或是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等情形之一、或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或是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尚未發生效力,以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等情形而申請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